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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第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97号 时间:2017-10-19 05:34: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第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0月18日

 

 

凌云县第三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第三产业的发展,发挥第三产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凌云县注册、统计、纳税、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限上批零、住餐、交通物流及服务业的企业(含大个体户)。条件要求:

(一)批发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

(二)零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

(三)住宿和餐饮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万元及以上;

(四)货运、物流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

(五)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交通运输、租赁、商务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公共等服务行业的企业;

(六)年营业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修理、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服务等企业。

第三条  我县第三产业发展扶持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本办法共设“首次列入限额以上企业扶持”、“年度强优企业扶持”、“年度第三产业经济目标考评扶持”三个资金扶持。上述资金扶持每年进行评选一次,扶持不作累加鼓励,即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扶持条件的,按扶持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扶持。

第四条  政府定点采购单位优先进入限上企业培育对象,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扶持项目,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研究决定。

第五条  具体扶持条件要求如下:

(一)首次列入限额以上企业扶持。被首次纳入限上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或个体,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凌云县首次列入第三产业限上企业(个体)”牌匾,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扶持:批发业扶持10万元;零售业扶持10万元;住餐业扶持6万元;货运、物流业扶持6万元;服务业企业扶持6万;对电子商务企业被确认为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奖励资金增加一倍。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上报统计数据或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库的新增限额以上三产企业(大个体户)(具体由当地商务和统计部门共同确认)将收回奖励资金。

(二)年度强优企业扶持。被评为年度强优第三产业企业的企业或个体,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凌云县年度强优第三产业企业” 牌匾,并按以下标准进行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业仅允许享受一次相同类型的扶持):限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按增长速度最高的前10名分三个等级给予扶持。其中,一等奖1名,扶持3万元;二等奖3名,各扶持2万元;三等奖6名,各扶持1.5万元。

(三)年度第三产业经济目标考评扶持。根据第三产业各限上企业完成当年县商务部门下达各项经济指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万元(已获首次列入限额以上企业或年度强优企业扶持的企业除外)。

(四)建立企业融资利息补贴制度。对于从银行融资额度在200万元(含)以内的“四上”企业,给予两年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补助,补贴采取先付后补的方式,企业将支付利息凭证利向县商务局申请贴息补助,由商务局统一向县财政局申请拔付。

(五)建立统计岗位补贴制度,给“四上”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发放岗位补贴,每家企业安排统计人员1人。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每月200元标准发放,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由县统计局考核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按期年报公示;二是所经营行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是当年没有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无违法经营行为;近3年内没有发生走私、聚众赌博、非法斗殴等违法违规事件。四是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依法缴纳职工当年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重大劳动争议,并且完成年度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增长目标任务。

本办法扶持项目的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报“首次列入限上企业扶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年度强优企业扶持”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限上标准的一倍以上、且当年上缴税金比上年有所增长的盈利企业(不含政策性亏损)。

(三)申报“年度第三产业经济目标考评扶持”的企业,必须是已列入当年全县限上统计范围的企业,并且完成县商务部门当年下达给该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扶持的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监察、法制、财政、审计、商务、国税、地税、统计、人社、安监、环保、工商、质监、食药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由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由评审小组审核后,再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审定通过后将获扶持企业名单在政府网站、县城LED显示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由县人民政府将获扶持的企业名单交由县直相关部门办理落实。

第九条  获扶持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县直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扶持事宜,逾期不对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具体考评依据如下:

(一)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二)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安全、产品质量、社会保险的考评分别以县安监、环保、质监、人社、食药等部门审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一条  因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企业,不能享受本扶持待遇。

第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已获得的扶持,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若与我县现行其他扶持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元月1日起试行。考评时间从2017年元月1日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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