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脱贫攻坚劳务输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日
凌云县脱贫攻坚劳务输出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确保贫困户脱贫增收,解决易地搬迁贫困户后续服务问题,通过统筹整合扶贫资金对贫困户劳务输出给予一定资金补助,为确保补助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凌云县贫困户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性质: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
第三条 凌云县贫困户劳务输出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奖补对象、用途、依据、标准和时间
第四条 奖补对象:全县“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及2014、 2015年度退出户。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调动全县“十三五” 建档立卡贫困户及2014、 2015年度退出户劳务输出积极性,鼓励贫困户、退出户自主就业,拓展就业渠道,解决异地搬迁后后续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
第六条 奖补依据:
(一)“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奖补依据
1.贫困户在年度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上真实反映劳务收入并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2.贫困户劳务输出奖补申请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的一卡(折)通复印件,申请审批表;
3.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帮扶干部、村两委审核验收材料。村级公示材料(图片)及验收表。
(二)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奖补依据
1.退出户在年度收入统计表上真实反映劳务收入并签字认可的复印件。
2.退出户劳务输出奖补申请材料: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主的一卡(折)通复印件,申请审批表;
3.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村两委审核验收材料。村级公示材料(图片)及验收表。
第七条 奖补标准及时间:
(一)“十三五”建档立卡贫困户奖补标准:贫困户一人或几人外出务工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户月收入超2000元(含2000元),每户每月奖励100元,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200元。补助年度为2016年12月-2020年11月。
(二)2014年和2015年退出户奖补标准:
1.2014年退出户一人或几人外出务工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户月收入超2000元(含2000元),每户每月奖励100元,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200元。补助年度为2015年1月-2016年12月。
2.2015年退出户一人或几人外出务工6个月(含6个月)以上,户月收入超2000元(含2000元),每户每月奖励100元,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200元。补助年度为2015年12月-2017年11月。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组织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在11月5日前完成入户核验→11月10日前包村干部完成汇总并公示(公示期3天)后上报各乡镇扶贫办→各乡镇扶贫办在11月15日前核实、审签上报县指挥部公共服务专责组→县指挥部公共服务专责组在11月18日前负责复核、汇总,并向资金组提出全县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资金组在11月20日前按程序报县政府申请拨付资金→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在11月24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县扶贫办→11月27日前县扶贫办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财政所(村集体经济账户)→各乡镇财政所在11月30日前,拨付至贫困户“一卡(折)通”等。
第四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九条 扶贫部门(脱贫攻坚综合协调组):县扶贫办负责凌云县劳务输出奖补资金预算和资金请拨,及受理、初审、上报全县贫困户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材料,负责公司、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劳务输出奖补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脱贫攻坚资金专责组):负责筹措劳务输出奖补资金,对县扶贫办请拨劳务输出奖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根据县人民政府批示及时拨付资金,并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等。
第十一条 人社局(脱贫攻坚公共服务专责组):负责脱贫攻坚劳务输出奖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审核、上报全县贫困户、公司(企业、合作社或经济能人)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材料,负责全县劳务输出的培训指导,数据统计、核实、资金奖补核验,负责奖补材料完善、审核、汇总及资金拨付申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乡镇劳务输出奖补材料并及时汇总上报县脱贫攻坚公共服务专责组,奖补资金下达后及时督促村民合作社将奖补资金通过一卡(存折)通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对劳务输出申请奖补资金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后援单位及帮扶联系人:负责核实、填写帮扶联系户劳务输出奖补申请审批表,完善资金奖补相关材料,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乡(镇)政府汇总。对劳务输出申请奖补资金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村两委及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负责组织本村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核实,验收、公示、上报等工作。对劳务输出申请奖补资金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人社局作为凌云县劳务输出奖补资金的监督主体,对统筹安排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六条 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审计、财政部门及时审核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劳务输出奖补资金拨付流程图
2. 凌云县劳务输出奖补申请审批表(贫困户)
3. 凌云县劳务输出奖补申请审批表(退出贫困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