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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0 文号:凌政办发〔2017〕107号 时间:2017-11-01 06:53:00 点击: 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30日

 

凌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5〕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及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异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国家及市级制度性安排的社会帮扶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具体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管理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部门为:财政、扶贫、发改、民族、住建等部门。

第四条  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利用精准识别结果,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脱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本县当年财政收入增量的20%以上用于扶贫,当年清理收回财政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当年清理收回扶贫专项存量资金100%重新用于脱贫攻坚建设项目。按照财政扶贫资金为牵引、行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帮扶为补充的资金整合原则,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鼓励相关部门多渠道向上争取和广泛筹集资金,拓宽扶贫支持领域,加大整合地方各类资金支持脱贫工作的力度,按照“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依据主要是年度扶贫

规划方案和年度扶贫项目库。政策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县对乡镇的扶贫工作考核,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第七条  县扶贫办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平衡县级及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在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后20日内提出统一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扶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县本级应当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紧密围绕促进减贫为目标,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冷链、创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良种、采用先进使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较多的村屯道路,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扶贫移民搬迁等。

(三)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农村贫困户“两后生”和青壮年劳动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参加对劳动力中短期技能培训、农民实用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等。

(四)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和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专业大户等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对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贫困户帮助其支付农户应负担部分的保费支出。

(五)支持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在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本条规定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第十条  县本级财政可以根据上级财政切块下达给本县的专项扶贫资金(含上一年度提前下达)最高不超过1%提取项目管理费,可以将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年度预算与本级安排的扶贫项目管理费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开展扶贫规划编制、贫困户建档立卡的动态管理及其数据信息系统维护、项目评估、资金监管、绩效考评、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专项支出。项目管理费实行申报制,由县扶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审核后拨付。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由县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不含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安排的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的本级政府主权外债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购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上级部门下放到县,自治区不再明确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县级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规划的衔接,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

本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列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十  县级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数据为依据,进一步优化扶贫项目设计,瞄准贫困村和贫困对象,并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确定资金安排方向,确保扶贫资金到村到户、精准高效。

第十四条  在不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情况下,县扶贫办、交通局、财政局可以结合各乡镇、村屯实际,采取积极创新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式,充分调动各乡镇,各村民委员会的积极性,切实提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一)鼓励村民自建,民办公助。支持贫困村和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项目资金,应当大力推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补助方式,鼓励和引导获得扶持的贫困户和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按有关规定自主发展生产;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采取以受益群众为实施主体的村民自建,民办公助或在县公共交易中心询价采购等方式。

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展改革或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概算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项目,财政、审计等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充分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杠杆效应。充分利用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奖补和保费财政补贴等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发展产业。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更好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放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应。

(四)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第三方监督、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

(五)支持加快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积极稳妥建立健全农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分支机构,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费予以补助,降低扶贫贷款风险。

(六)坚持择优扶持。优先支持脱贫愿望强烈、产业带动力强、资金使用规范高效的贫困户和经营组织,以及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   上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在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两年内使用完毕,当年要完成资金使用拨付92%以上,超过两年的结余结转资金,按相关文件一律收回县本级财政,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于全县扶贫项目。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  对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扶贫部门;县扶贫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从扶贫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或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并完成公示,切实加快执行进度。

(一)县本级收到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额度的,应当按提前下达的额度编入本级下一年度预算,并在本级人大批复后算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收到自治区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扶贫和财政部门在20日内落实分配方案,确定扶持的具体对象、项目和金额。上述资金分配方案应当及时报自治区、市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县本级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情况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二)县级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上年结转资金应当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财政部门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本级财政。

(三)县扶贫办是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完善扶贫项目库的建设,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项目牵头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业主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的施工,确保完成扶贫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落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督,实时监控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督促同级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纳入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要求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含列支结转部分)小于8%,大于8%的项目业主单位,财政将按大于8%部分的金额予以等额扣减部门运转经费。

对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不列入结转结余率计算范围。

第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库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  使用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相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会同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二)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求,下达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抄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指标。县发改局上报项目和转发下达中央计划,抄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投资计划转发下达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抄报县扶贫指挥部,县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县发改局上报项目和转发下达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

(三)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扶贫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牵头做好扶贫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四)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应按照扶贫项目及资金管理职责,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年度扶贫项目资金统筹安排计划,牵头做好本部门扶贫项目的日常督促检查和验收工作。

县发改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并抄送县扶贫指挥部办公室。

(五)乡镇、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时申请、拨付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六)易地扶贫搬迁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统一由县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县人民政府请拨,经县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资金性质拨至县发改局或县扶贫办,县发改局或县扶贫办根据平台公司提供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和相关项目合同及进度材料,再将款项拨付至项目公司,由平台公司支付到施工单位。

第十  县扶贫办应建立扶贫项目库,并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考察审核工作,将拟入库的下年度扶贫项目于每年8月底前报县扶贫指挥部审定后纳入项目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应纳入县发改委建立的全县立项争资项目库统筹动态管理。县级项目的申报审核,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抽取。县财政部门和扶贫办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分别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资金使用计划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于每年6月、12月将调整后的计划报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责任单位、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时间计划、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以最终报备的计划为准)。

二十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或协议,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报账审核的依据。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县级主管部门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实行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应当组织阶段性验收。

(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第十四条规定可免除的项目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工程质量复验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满1年后,经县级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后,再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该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复验无质量问题、县级主管部门出具工程复验报告2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仍未提出拨款申请的,县级财政部门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处理。

(五)县级年度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县、乡(镇)两级扶贫项目库,县扶贫指挥部统筹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扶贫规划方案,填报扶贫项目申报单,由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筛选、审查、确定申报项目,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纳进扶贫项目库,县财政根据年度扶贫项目库制定统筹整合扶贫项目资金方案。审定后,责任单位根据批复方案按程序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

二十一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出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进行,按期完成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相应程序报批。

公告公示的期限。年度扶贫资金分配和补助标准方案以及扶贫项目计划、采购方案应在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正式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招投标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在2个月内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年度项目计划编制、补助和采购方案等公示要在正式上报或实施前完成。所有公告公示的时间至少不少于7天。

 

第五章  资金报账管理

 

二十二  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出具意见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组还要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县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会计核算,牵头组织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及凭据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二十三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业主单位审核意见、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业主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县级财政部门可预付30%以内的部分项目启动资金,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共享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主管部门应该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因主管部门管理不当导致资金损失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扣减其当年或下一年度扶贫资金金额度。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县本级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

二十四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实施单位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拨付(预拨)30%以内项目启动资金,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业主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对项目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预验收时)后,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业主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内容应当包括:对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审核情况、对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情况、项目资金公告或公示情况、申请拨付资金的意见等。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或公示有异议的,项目业主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业主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和程序核拨资金。

二十五  县级财政部门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一)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2.承担扶贫项目建设任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建设(扶持)合同书;

4.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5.工程监理合同书(指需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6.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

7.相关项目业主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

8.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审计结算或决算表;

9.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10.项目业主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11.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二)采取一次性申请拨付资金的,应提供第1-9项材料。采取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在申请预拨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第1-5项材料;在按项目建设进度分阶段申请拨付资金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7项材料;在项目完工报账结算时应提供第1项和第5-9项材料;申请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第1、10和11项材料。

二十六  申请资金拨付的项目或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资金:

(一) 项目未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 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

据的;

(四)项目实施单位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予拨付资金的情形。

二十七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拨付申请,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拨款条件的申请,县政府审批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申请缺少相关证明材料的,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组织、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二十八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台账,并对项目单位报账时提交的原始凭证原件验证后复印留存,以备查验。

二十九  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由扶贫部门、财政部门商金融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主要以贷款合同和利息凭证作为支付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三十  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监察工作。

(一)项目和资金检查验收实行乡镇负责制。乡镇要积极配合县扶贫办及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实施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率应达到100%。

(二)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在检查验收前应由乡镇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自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进行检查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与单位年底绩效考评挂钩。

三十一  县财政、扶贫、发改、民族、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组织协调,加快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指导,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乡镇和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县绩效办、财政、扶贫等部门对乡镇和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各乡镇,各单位年底绩效发放的依据。

  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充实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重点检查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统筹整合情况,着力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扶贫资金审计的具体覆盖频率和实现方式,由县级审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但在“十三五”期间每年至少进行1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本级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建立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一)县级主管部门在具体立项、实施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必须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第一书记或包村干部和贫困户代表(不少于3名)参加监督、管理、验收等工作。

(二)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可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结算的有效证明。

(三)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众投诉举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在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或举报群众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将扣减县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

(一) 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 滞留应当下拨的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 未按规定要求追回、归位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

  县财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罚、处分,对违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况较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在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三)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县级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扶贫项目或给予扶持补助。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发改局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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