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和《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乡镇“四所合一”机构编制方案参考模板的通知》(桂编办通〔2018〕1号)文件要求,为解决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功能定位不准确,职能履行不到位、工作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乡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权责事项的梳理,同时相应调整乡镇政府权责清单。经梳理,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26项,协助事项14项,公共服务事项5项;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行政职权8项,公共服务事项3项,取消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行政许可事项3项,调整名称2项。调整后,下甲镇、伶站瑶族乡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行政职权各77项;泗城镇、朝里瑶族乡、沙里瑶族乡、逻楼镇、加尤镇、玉洪瑶族乡等6个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行政职权各76项,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职权14项,公共服务事项58项,法定职责事项4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权责事项,需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增加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责任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驶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权责关系。上级机关委托乡镇承担的事项,要签订委托协议,受委托方以上级机关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上级机关要采取随机动态督查方式,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并对受委托方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方行为有过错的,上级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上级机关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乡镇政府或“四所合一”机构应当履行协助上级机关行使职权义务的,乡镇政府或“四所合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协助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拒绝或者消极对待。对上级机关委托乡镇政府行使的职权或者明确由乡镇政府协助的事项,“四所合一”机构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经县人民政府审定的乡镇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规范行使法定的权力,并全面履行与权力事项相对应的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附件:1.凌云县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受委托事项(26项)
2.凌云县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协助事项(14项)
3.凌云县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公共服务事项(5项)
4.凌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增权责清单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类,共8项)
5.凌云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增公共服务事项汇总表(共3项)
6.取消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共3项)
7.调整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共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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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