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承接和调整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1项、承接1项、调整5项、依据法律法规设定3项)。各部门要对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贯彻落实和制定配套措施。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取消、承接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编制、修订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到位、监管到位。
附件:1.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2.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承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项)
3.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4.凌云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据法律法规设定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共3项)
请点击下载附件1-4:凌政发〔2018〕7号(附件1-4).doc
2018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