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凌云县本级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凌云县民政局负责登记管理。
三、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成立的县本级社会团体有以下情况,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成立登记的区级社会团体
五、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注销材料:
1、民间组织注销登记表;
2、会议纪要(参加会议人员须签名);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社团公章、财务章。
所需的基本材料及文件(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需交U盘)
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凌云县民政局民间组织和社团登记管理股 0776-2616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