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
1、《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2、《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3、《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63号);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8、《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办事程序:
1、登记立案。收到举报投诉后,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定有违法事实,符合投诉范围,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如需了解有关情况或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3、处理。在处理前,责令用人单位改进,可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
4、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和事项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5、送达。处罚(处理)决定书自作出之日7日内送达当事人。
办理时限: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
1、举报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
2、被举报人情况: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3、具体的保护请求事项及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
4、证明材料,如拖欠工资结算单、欠条、押金单、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