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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操作规范

来源:|0 文号: 时间:2016-10-06 11:16:28 点击: 次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合伙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注销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三)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五)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十)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六)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七)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八)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九)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三)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四)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六) 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7个。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23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

免征的收费项目:……

(一)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新办民营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问题的批复》(桂工商函[2012]24号)界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出资占50%(含50%)以上的公司制企业视为民营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故属于免收范围。

    (三)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四)《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3]60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785、投诉电话:0776-76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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