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拟设立合伙企业的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
有关批准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四)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五)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
关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三)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四)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五)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
算人的证明。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
关批准文件。
【5】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变更负责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提交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六)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三)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7个。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23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二)《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1]140号)
免征的收费项目:……
(一)免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依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新办民营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免收注册登记费问题的批复》(桂工商函[2012]24号)界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出资占50%(含50%)以上的公司制企业视为民营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绝大部分为民营企业,故属于免收范围。
(三)《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四)《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3]60号)
取消的收费项目:……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6-7612785、投诉电话:0776-7615126。